审判长、审判员:
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,依据案件事实及本案的证据,发表如下代理建议。
1、本案原告倡导与被告解除合同理由充分,理由如下:
1、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,将承租的房子租、转借。
2、被告未经原告的赞同,将承租的房子擅自拆改结构、擅自搭建房子。
3、被告拒绝支付房租,且累计不缴纳房租达6个月以上。
代理人觉得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94、219、224、227条的规定及《城市房子出租方法》第23、24条的规定,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条,原告即可与其解除合同,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事实、法律依据充分确凿,本案被告应当立即腾房。
2、被告未经原告赞同,擅自拆改房子结构、擅自搭建房子,紧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的规定,原告倡导被告应将该房子恢复原状,成本由被告承担。
3、关于本案租金
1、被告拒付拖欠原告租金累计为7万元余元。
被告拒付25日—24日的租金三万元及利息。
欠交25日—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。
欠交25日—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。
被告拒付自25日起到今天的房子租金及利息。
综上,被告拒付、拖欠原告房子租金共计7万余元。被告的行为紧急违反合同的约定,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子租金及利息,租金交至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实质出货房子之日。
2、房子租金应为3万/年,而不是2.5万/年。
依据1997的《房子出租合同变更》可以得知,被告出租该房子的租金为2万/年。同时依据《续签房子出租合同》明确约定,被告出租房子的租金为2万/年。又依据《房子出租协议》得知,被告每年向原告增加租金一万元,所以自25日将来,房子租金为3万/年。
3、租金计算办法:30000元/365天*实质用天数+预期房子租金利息。
4、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来济的所有必要花费。包含:公证费、机票、住宿费、邮寄费共计5828元人民币,具体数额以发票为准。
5、本案的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。
6、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作如下答辩:
1、关于原告对于-先生的授权问题。
原告对于-先生的授权仅限于于-先生代替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合同,有关出租合同的其他问题,原告并未对于-先生进行授权。因此,被告答辩称与于-先生商谈交税及缴纳租金的事宜,原告并不知情,于-先生对被告作出的任何回话与原告无关。